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家訴字第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婚姻無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家訴字第52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96年度家訴字第52號婚姻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就本訴及反訴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非財產權訴訟本訴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反訴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合計應徵新台幣9,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24日
家事庭法官李慈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24日
書記官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