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481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48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簡字第481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朝隆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緝字第1165號、第11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吳朝隆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京燉肉骨風味泡麵壹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京燉肉骨風味泡麵壹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有多次竊盜前科,素行不佳,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不思己力謀取財物,反任意竊取他人財物,破壞社會治安,所為實屬可議,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取財物之價值、犯後態度、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定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㈠被告犯罪所得即「來一客京燉肉骨風味泡麵」1碗,被告供稱已經吃完了等語(見偵字第1017號卷第2頁反面),因未發還予被害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㈡被告犯罪所得即紅標米酒1瓶,業已返還被害人,經被害人 許世友 於警詢陳稱在卷(見偵字第5254號卷第4頁反面),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第32
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第38條之
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漢章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陳伯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昇宏中華民國108年8月8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修正前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緝字第1165號108年度偵緝字第1166號被告吳朝隆男5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籍設基隆市○○區○○路○○○號3樓(
基隆市中正區戶政事務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朝隆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為以下之行為:(一)於民國107年11月4日5時35分許,前往 曾彥豪 所任職、位於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之萊爾富超商內,選購店內米酒,另趁曾彥豪疏於看管之際,徒手拿取放置商架上之「來一客京燉肉骨風味泡麵」1碗(價值約新臺幣(下同)25元),藏放於外套內,僅結帳所選購之米酒商品即離去。(二)於107年11月13日4時50分許,前往許世友所任職、位於新北市○○區○○街○○○號之統一超商店內,趁許世友疏於看管之際,徒手拿取放置商架上之紅標米酒1瓶(價值約40元),藏放於外套內。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吳朝隆於偵查中之自白,(二)被害人曾彥豪、許世友於警詢中之指訴,(三)監視錄影畫面9張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20條業於108年5月29日經總統公布修正施行,並自同年5月31日起生效。修正前之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罰金刑部分原為:「五百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已提高為:「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修正前後之法律,新法提高罰金刑之法定刑上限,是本案經新舊法比較之結果,應以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之刑法第320條第1項對被告較為有利。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所涉上揭2罪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
檢察官陳漢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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