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20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20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208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金英
王淑美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10日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1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巫淑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金屏中華民國10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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