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12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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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1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1298號聲請人 藍順德 代理人 謝秉錡 律師上聲請人因聲請財團法人台灣學產基金會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年八月五日起展期至民國一○一年二月四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有限公司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34條之規定,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亦準用之。依民法第41條之規定,於法人之清算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財團法人台灣學產基金會之清算人,因該財團法人並無股東、監察人之設置,清算程序仍需本院為特別認定,致未能如期完結清算,爰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99年度司司字第258號呈報清算人卷宗、100年度司聲字第953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100年度司司字第115號清算完結卷宗及100年司司字第220號清算完結卷宗,聲請人尚待補正清算後財產目錄及刊登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公告之報紙等件,未能如期完結清算,經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101年2月4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8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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