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13號
原告 蘇雪逵
共同
訴訟代理人 蘇士恒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游家錚 、 游宗憲 、 游雅雯 等間就被繼承人 游樹旺 之遺產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遺產及剩餘財產分配,均係屬財產權訴訟,而按原告蘇雪逵、游雅婷二人之主張,其等因本件可受利益為新臺幣2,121,321元【計算式:1,096,518(原告蘇雪逵請求剩餘財產部分)+976,993(原告游雅婷主張先扣還代繳之部分)+〔(6,809,545-4,616,508-1,096,518-976,993)/5*2〕(原告蘇雪逵、游雅婷主張依應繼分繼承之部分)=2,121,321,四捨五入至整數】,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121,3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087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7日內補繳22,087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立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用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
書記官洪正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