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補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13號

原告 蘇雪逵

游雅婷

共同

訴訟代理人 蘇士恒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游家錚游宗憲游雅雯 等間就被繼承人 游樹旺 之遺產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遺產及剩餘財產分配,均係屬財產權訴訟,而按原告蘇雪逵、游雅婷二人之主張,其等因本件可受利益為新臺幣2,121,321元【計算式:1,096,518(原告蘇雪逵請求剩餘財產部分)+976,993(原告游雅婷主張先扣還代繳之部分)+〔(6,809,545-4,616,508-1,096,518-976,993)/5*2〕(原告蘇雪逵、游雅婷主張依應繼分繼承之部分)=2,121,321,四捨五入至整數】,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121,3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087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7日內補繳22,087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立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用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

書記官洪正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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