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繼字第1702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702號

聲請人 林永隆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陳報遺產清冊期間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陳報被繼承人 林李瑞香 之遺產清冊期限准自民國114年1月

1日起展延3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前項三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民法第1156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林李瑞香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3年9月30日死亡,惟因被繼承人遺產尚待釐清,無法知悉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爰聲請裁定延展陳報期間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申敘之理由,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吳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林雅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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