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字第61號
原告 林吳阿琴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永鴻
原告 林文教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巧妍 律師
被告 吳界榮
訴訟代理人 吳俊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有再調查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3月07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承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千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