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字第61號

原告 林吳阿琴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永鴻

原告 林文教

林永麒

林淑婷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巧妍 律師

被告 吳界榮

訴訟代理人 吳俊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有再調查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3月07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承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千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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