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96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9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961號原告 林維華 被告 涂皓鈞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027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5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被告與 張宗霖劉韋樂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參與詐騙集團遂行詐欺取財之犯行,致使原告受有財產上損害。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件,業於民國107年6月27日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2027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首揭法條之規定,本件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被告張宗霖、劉韋樂部份另由本院裁定移送民事庭)。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簡芳潔
法官吳金玫法官簡佩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劉子瑩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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