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5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54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俊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763號、107年度執字第75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俊堯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甚明。
二、查受刑人林俊堯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陳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玟君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附表:林俊堯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詐欺│傷害│├─────┼───────────┼───────────┤│宣告刑│拘役50日│拘役20日│├─────┼───────────┼───────────┤│犯罪日期│106年9月9日│105月7月17日│├─────┼───────────┼───────────┤│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7年度偵字第2203號│105年度偵字第19428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沙簡字第109號│106年度易字第360號││實├───┼───────────┼───────────┤│審│判決日│107年4月10日│107年1月19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沙簡字第109號│106年度易字第360號││決├───┼───────────┼───────────┤││確定日│107年4月30日│107年2月21日│├─┴───┼───────────┼───────────┤│是否為得易│是│是││科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署107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第7282號(執行社會勞動│7561號(尚未執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