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簡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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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字第17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蔡承育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王祥華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4月
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371,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2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
庭(臺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雪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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