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小字第5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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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小字第535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陳慎威
       徐元中
被   告  白紋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
書記官吳雪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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