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基小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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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基小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裁定
101年度基小字第243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楊文弼 被告 吳淑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中市○區○○路○○○巷○○號,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故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5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怡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3月5日
書記官王鵬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