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消債更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3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鈺凱 代理人 廖駿豪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更生事件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0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中關於「 陳碧華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林鈺凱」。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主文第1項之記載均為「陳碧華」,為顯然錯誤,應更正為「林鈺凱」。更正後之主文第1項應為「債務人林鈺凱自中華民國○○○年○月○○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附此敘明。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子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7月1日
書記官林霈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