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490號上訴人 蔡幃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美雲 間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490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依上訴人聲明廢棄主文第1項係判命其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16萬0,576元,及自民國111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16萬0,5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7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1日
書記官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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