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18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八七七號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壽夫 送達代收人 黃志明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甲○○○、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丙○○、甲○○○、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億玖仟叁佰玖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佰玖拾叁萬玖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佰玖拾叁萬捌仟玖佰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五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二、原告並應提出被告丙○○、甲○○○、乙○○○之最新戶籍謄本。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五日
書記官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