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4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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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419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09,8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9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
書記官陳志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