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3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3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30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5618號)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二之犯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與附表編號一已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編號2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編號1所列已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沒收不在減刑範圍,應照原判決執行,附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吳坤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淑雅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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