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小字第2225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中小字第2225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原益
訴訟代理人  游智翔
被   告  林上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973元,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700元,餘由原告負
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9月2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9月21日
書記官
附表
修理費用新臺幣11,390元,原告保戶與被告過失責任比例為3:7
11390×0.7=7973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