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466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4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簡字第46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雅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35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葉雅雲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大麻菸草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零點肆貳伍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第1行「葉雅雲於民國107年初,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意,...」更正為「葉雅雲明知大麻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之第二級毒品,未經許可不得無故持有,仍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意,...」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大麻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明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是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三、爰審酌被告無視於政府所推動之禁毒政策,未經許可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敗壞社會風氣,應予非難;惟念被告犯後於偵查中坦認犯行,已知悔悟,是其犯後態度尚可;及考量其並無毒品犯罪之前科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復斟酌其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自陳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5219號卷【下稱偵卷】第9頁)、本案持有毒品之數量,暨其犯罪動機、情節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扣案之大麻菸草1包(淨重0.4460公克,取樣0.0203公克鑑驗用罄,驗餘淨重0.4257公克),經檢出四氫大麻酚(大麻主成分之一)成分,屬第二級毒品等情,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查獲毒品案件檢體送驗紀錄表、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等件(見偵卷第27至33、99至101頁)在卷為憑,則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並銷燬之。又包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1只,係用於包裹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衡情自難與之剝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就該外包裝袋應併予諭知沒收銷燬之。至因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倪霈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徐鶯尹中華民國108年2月23日附錄本罪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3509號被告葉雅雲女4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
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葉雅雲於民國107年初,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意,在臺北市大直美麗華附近不詳之汽車旅館內,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無償取得第二級毒品大麻煙草1包而持有之。嗣於107年11月29日1時26分許,在臺北市○○區○○路3段157巷
口為警攔檢,經葉雅雲同意後執行搜索,扣得第二級毒品大麻煙草1包(驗餘淨重0.4257公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葉雅雲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且扣案之菸草1包經送鑑定後,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乙節,有扣押物品清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查獲毒品案檢體送驗紀錄表、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7年12月7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鑑定書各1份附卷可稽,被告犯嫌足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扣案之菸草1包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份,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
檢察官高光萱
黃立維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
書記官蔡寧原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