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7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7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3745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務人 林怡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柒萬參仟參佰參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怡吟於106年1月1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350,000元,借款期間為自106年1月10日起至111年1月9日止。詎料債務人林怡吟於107年2月1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迭經聲請人催討無效,目前尚欠如前開請求金額欄之借款本金,依貸款契約書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
(二)、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聲請人茲為清償之簡便,以免訴訟程序之繁雜起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
書記官龔紀亞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374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怡吟│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9個月│││107333││2月10日起││以內者,按年利│││5元││││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其逾期│││││││超過9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2.│││││││8計算之利息。│└──┴───┴─────┴──────┴──────┴───────┘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