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家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訴字第60號原告 林億坤 訴訟代理人 余昇峯 律師被告 賴彩妙
林益諄 林鈺倩 (以上三人為 林火旺 之繼承人)被告林火𡍼訴訟代理人 陳美珠 被告 林秦瑋
林秀鳳 林秀真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賴彩妙、林益諄、林鈺倩為被告林火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林火旺已於民國107年8月28日死亡,繼承人為其妻賴彩妙、其子林益諄、其女林鈺倩之事實,有本院向戶政機關調取除戶及全戶之戶籍謄本可佐。本件訴訟因林火旺死亡後,在其繼承人承受以前當然停止,茲賴彩妙、林益諄、林鈺倩既迄未向本院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依職權命其等續行訴訟,並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書記官張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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