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596號原告 黃晨峰 訴訟代理人 成介 之律師
林承毅 律師被告汎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榮椿 訴訟代理人 陳豐茂
徐家傑 被告中鎂汽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淑琪 訴訟代理人 郭華鏘
陳皇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附帶請求與主請求標的間須具有主從關係,且附帶請求係隨主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存在而發生者,始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
2項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102年度第2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起訴第一項聲明係請求修繕損壞之車輛,第二項則係請求因車輛損壞所受經濟上損失,兩者間,並無主從關係,應併予核計。而第一項修繕車輛之聲明之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請求被告修繕所可獲得之免除支出修繕費用利益為據。然原告並未提出修繕預估費用供參考,然一般物之修繕費用,基於經濟考量,多不超過其購買之價格,故修繕費用暫以原告所購車價新臺幣(下同)138萬元計算。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5萬9700元(計算式:138萬元+47萬9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玖仟肆佰壹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書記官邱筱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