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單禁沒字第18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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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1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18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延勳上列聲請人因宣告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08年度聲沒字第3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驗後淨重分別為0.147公克、
3.269公克、0.624公克,含包裝袋3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扣案之疑似甲基安非他命3包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結果,均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醫院107年11月1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56548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物品應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業經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施用、持有,且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7月1日施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沒收銷燬之,自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本案查扣之安非他命3包,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結果,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後淨重分別為0.147公克、3.269公克、0.624公克),有該院107年11月1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56548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可稽(見毒偵3354號卷第26-27頁),足證上開扣案物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疑,故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參諸首開說明,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彭喜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耿慧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