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435號原告 沈國肇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瑞潭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52萬7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萬57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
書記官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