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原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原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原重附民字第2號原告 洪子寓被陳瑞陞
鄭志宏
黃仁豪 呂○○真實姓名及住居詳卷兼法定代理人呂○○之母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原重訴字第3號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茂榮
法官許家赫法官顏碩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祥鑫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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