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上易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上易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上易字第97號上訴人 楊玉珊 訴訟代理人 蔡亦修 律師被上訴人 張敬崴 訴訟代理人 許淑琴 律師
馬健嘉 律師 李權儒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3年9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佳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12日
書記官蔡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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