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簡附民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20號原告 楊家芸 被告 吳旻 學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苗金簡字第185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審酌認該附帶民事訴訟之請求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卉聆
法官陳雅菡法官許家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
書記官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