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字第4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16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台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7年度執聲付字第10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偽造文書罪,經本院於95年12月8日以95年度上訴字第3675號判決有期徒刑1年5月,並經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967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後,經通緝始於96年12月10日到案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7年12月24日以法矯司字第0970907357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98年4月1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莊明彰法官王炳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逸柔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