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字第4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15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97年度執聲付字第10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罪案件,經貴院96年度上易字第555號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於96年12月1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7年12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7年12月24日法矯司字第0970907391號函及「臺灣基隆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蔡新毅法官陳榮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吟玲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