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財管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財管字第38號聲請人彰化縣花壇鄉農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 黃精良 律師為被繼承人乙○○(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95年02月09日死亡,生前住彰化縣○○鄉○○路○段○○巷○號)之遺產管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又按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1項、第2項、第1176條第6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乙○○之債權人,被繼承人乙○○於民國95年02月09日死亡,而其全體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無法依民法第1177條選定遺產管理人,以致聲請人之債權一直無法行使,而國有財產局及被繼承人乙○○之遺屬均不願擔任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為保障權益,經徵得黃精良律師之同意,狀請指定黃精良律師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94年度家抗字第6號民事裁定影本、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75年度家抗字第32號民事裁定影本、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影本、本院彰院鳴93執乙字第12127號債權憑證影本、被繼承人乙○○之繼承系統表、各順位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及本院中華民國95年05月15日彰院 鳴家勇 95年度繼306字第0950021
015號函影本等為憑,經核尚無不合,聲請人之主張堪信屬實。又黃精良律師具有專業法學背景,經本院電詢其意見,其表示同意擔任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有本院電話記錄在卷可考,綜上,認本件選任黃精良律師為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應為適當,並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邱月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2月5日
書記官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