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14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1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度易字第九七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所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影本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此為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八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被告刑事部分,已於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五日不經言詞辯論,經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茲原告於同年三月三日始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依照首開說明,顯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自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洪俊誠
法官戴博誠法官唐敏寶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賴玉真中華民國97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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