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字第10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字第10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拆除建物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上字第1046號上訴人即承甲○○受訴訟人訴訟代理人 李淵聯 律師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等間因拆除建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十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陸仟零貳元,逾期即駁回上訴。
理由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乙○○、丙○○間因拆除建物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為違章建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壹佰陸拾伍萬元(新台幣,下同),第三審應徵裁判費貳萬陸仟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十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張耀彩
法官林金吾法官盧彥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9日
書記官鄭兆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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