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218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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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21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2184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嵩峩 代理人 劉仲恒 債務人國亨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仲義 債務人 徐藝倢 債務人名冠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賴萬益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億零捌佰叁拾捌萬玖仟肆佰伍拾伍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