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訴字第38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3807號上訴人即被告 賴志泰 選任辯護人法律扶助 李詩皓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志泰羈押期間,自民國101年3月28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賴志泰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0年12月28日執行羈押,至101年3月27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1年3月28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12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王梅英法官蘇隆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詩穎中華民國101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