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消債更字第六號債務人 盧吉元 代理人 張金盛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六條第三項規定,本院得定期命債務人預納進行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茲為鑑定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現值,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繳鑑定費新臺幣壹萬捌仟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孫萍萍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12日
書記官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