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83號上訴人 黃至君 被上訴人 曾美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
1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壹拾陸萬陸仟肆佰元【計算式:1409.6
6《平方公尺》×2,700《元/平方公尺》《即起訴時之土地公告現值》×9/24《應有部分》+1717.65《平方公尺》×2,70
0《元/平方公尺》《即起訴時之土地公告現值》×9/24《應有部分》=3,166,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捌仟伍佰柒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14日
書記官詹佳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