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7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7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753號原告 俞麗文 被告 張世 將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塗銷坐落桃園縣平鎮市○○段○○○○號土地及同段2001建號建物上之抵押權登記,係因不動產之物權涉訟,依上開說明,應專屬該不動產所在地之台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
書記官鍾惠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