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9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94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姚志穎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姚志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姚志穎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罪刑,並經合併接續應執行有期徒刑
2年9月確定,並已於民國100年7月27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於102年7月19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徐子涵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曾靜芝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