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9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95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春友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春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春友於民國100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26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100年度訴字第29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上開2罪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2年7月19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原刑期終了日期為102年9月17日,而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4日,故其刑期終了日期為102年9月1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何燕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金和國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