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7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7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724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蔡嘉琪 被告 洪彩堤 (原名 洪紫瑄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於授信契定書第13條約定:「立約人對貴行所負之各宗債務,...,並合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上開說明,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 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
書記官鍾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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