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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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128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家賢 被上訴人即原告 廖婉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迄未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8萬3917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
書記官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