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6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623號原告 陳劉美珠
陳冠宇 陳芳如 陳宏利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介鈞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學儀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37,6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0,8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碩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書記官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