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314號原告昭同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秀芳 被告崴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義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477,8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6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清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
書記官游語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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