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9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9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91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潘泓舜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泓舜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泓舜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6月28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0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俞婷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