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9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91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翰庭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翰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翰庭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6月28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50、243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俞婷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