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6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6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603號聲請人 曹惠珍 訴訟代理人 王子文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育奇 間返還工程款事件(本院110年度重上字第439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交付聲請人關於本院一一0年度重上字第四三九號返還工程款事件之全部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聲請人為本院110年度重上字第439號事件當事人,為準備訴訟相關資料,有必要聽取民國110年8月30日等庭期錄音內容,為此聲請交付前述庭期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前開訴訟當事人,為準備訴訟相關資料,確有必要取得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依首開規定,應准許其聲請。其次,聲請人取得法庭數位錄音光碟,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說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慈惠
法官謝永昌法官吳燁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
書記官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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