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74號上訴人即原告甲○○被上訴人即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聲明第二項前段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計6,450元;又上訴聲明第二項後段為非因財產權訴訟事件,應徵3,000元,合計9,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郭淑珍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
書記官林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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