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80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余宗興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字第6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余宗興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余宗興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余宗興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決科刑確定如附表所載,有卷內所附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聲請人依法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屬有據,爰審酌受刑人所犯數罪之罪名異同、犯罪情節、時間差距及所生危害等各情,兼顧刑罰衡平及矯治更生,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吳基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雅怡中華民國110年4月8日附表:受刑人余宗興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轉讓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8年8月12日108年12月18日偵查機關及案號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案號108年度毒偵字第1077號109年度偵字第394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79號109年度訴字第802號日期109年4月9日109年12月2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79號109年度訴字第802號日期109年5月4日110年1月26日備註雲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487號。雲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63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