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再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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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再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再字第4號再審原告司法革新生命尊嚴維護協會法定代理人 曾坤炳 再審原告 張國基 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莊榮兆 再審被告 吳振富
黃佩韻 陳淑芬 邱瑞騰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之規定,應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同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2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查報訴訟標的金額及繳納裁判費,此裁定已於100年7月25日送達再審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再審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2日
民事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孫銘宏中華民國100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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