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小字第146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小字第1465號
上 訴 人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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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返還押金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97年7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
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賴惠慈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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